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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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關於簽訂勞動合同要求的通知
關於簽訂勞動合同要求的通知
深圳市旭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全體員工:
大傢好,為嚴格遵守勞動用工制度,做到依法用工,按章辦事,公司已於2014年7月30日始要求管理處全體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通過大傢積極配合,目前已有部分員工簽訂勞務用工合同,此項工作將延續到8月15日,現就部分員工仍舊未簽合同,再次重申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一、 簽訂勞動合同最終截止時間規定:
針對新合同簽訂工作,公司行政部曾多次要求,但到目前為止,公司仍有部分員工未完成勞動合同的簽署工作,公司要求在2014年8月15日前必須做出明確的選擇,將合同簽訂工作結束。
二、簽訂合同的責任規定:
1、針對到合同簽訂規定的最後期限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無論何種原因,都將視為自動放棄簽訂,公司將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所產生的法律後果與經濟糾紛一律由本人自行承擔。
2、對於不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必須在辦理離職手續前完成工作交接,因未交接或交接不清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責並要求賠償所有損失。
希望大傢本著對自己也對公司負責的態度,認真配合公司完成勞動合同的簽署工作。
深圳市旭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2014年8月1日
篇二:未簽訂勞動合同該如何要求權益?
咨詢:我在無錫一傢私營企業工作,與公司簽訂試用期合同未簽勞動合同),並且公司招我的時候承諾的工資是1500,轉正之後2000,但是簽試用期合同時公司強行將工資降至1300,並未給我交社保。試用期於2004年2月4日結束後,公司並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但我仍在公司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