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雙倍賠償
篇一: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雙倍賠償金條款?
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雙倍賠償金?
劉小平
某集團公司下屬的全資子公司長期經營不善、管理及營銷手段落後,員工人心渙散,集團公司決定調整該子公司總經理和領導班子。但該子公司總經理不同意調整,提出總經理職位是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屬於違約行為,如果公司由此單方面解除總經理的勞動合同,屬於“用人單位違法本法解除或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故該總經理要求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二倍賠償金。
該總經理的要求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呢?2008年1月 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但是,什麼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呢?總的說來應當是違反《勞動合同法》中對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
《勞動合同法》中涉及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主要包括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那麼,現具體分析一下:
第三十六條說的是:隻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概括為“協商解除”),這一點通常沒有爭議,但情況較少,中國企業的勞資沖突基本上很難協商一致,更多的是以一方妥協告終。
第三十九條說的是,隻要勞動者存在下列情形,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無須經濟補償,包括六種情形:概括為“強制解除”)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不符合條件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違反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失職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