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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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須知
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須知
一、任何組織或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可以采取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舉報人要求保密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為其保密。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規章,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二、投訴條件
1.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2.有明確的被投訴單位包括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等),投訴人與被投訴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所造成的。
3.屬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
符合上述條件,投訴人投訴時,應當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遞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筆錄,並由投訴人簽字。對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體投訴的,應當推選1至5名代表,並填寫《投訴委托書》。
三、下列事項與情形之一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不予受理。
1.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其他組織與自然人之間、法人與自然人之間因承包、租賃、提供勞務等發生的勞務糾紛。
2.傢庭保姆、傢庭鐘點工與雇主的勞務糾紛。
3.離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的勞務糾紛。
4.學歷教育的在校學生勤工儉學期間與用人單位的勞務糾紛。
5.投訴事項應當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仲裁,或者已經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
6.投訴人不提供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以及合法權益受侵害的事實等基本情況的。
7.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