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部第6號令
篇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6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6號令
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
第一條 為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勞動者就業加強就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國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傢實行先培訓後上崗的就業制度
用人單位招用從事技術復雜以及涉及到國傢財產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工種職業)以下簡稱技術工種)的勞動者必須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
技術工種范圍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根據實際需要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準,可增加技術工種的范圍。
第三條 國傢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國傢職業資格分為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技師二級)、高級技師一級)。
第四條 技工學校職業技術)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及各尖職業培訓機構的畢結)業生,必須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後,才能到技術術工種崗位就業。
第五條 對從事技術工種的學徒,用人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工種分類目錄》所規定的學徒期進行培訓。
對轉崗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傢職業技能)標準的要求進行培訓,達到相應職業技能要求後再上崗。
第六條 用人單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術性較強但當地培訓機構尚末開展培訓的技術工種人員,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後可先招收再培訓,達到相應職業技能要求後再上崗。
用人單位安排國傢政策性安置人員從事技術工種工作的,應當先組織培訓,達到相應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