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拒簽勞動合同
篇一:職工拒簽勞動合同該如何處理?
職工拒簽勞動合同該如何處理?
案例:
某公司註冊成立於2009年6月,成立之初組織機構尚未完全穩定,從事行政工作的也是剛畢業的大學生,經驗尚淺。之後公司來瞭新主管,發現在行政人事工作流程方面存在很多漏洞,特別是勞動合同的簽訂不規范,存在某些員工未簽訂或簽訂日期與入職日期不符等情形,新任行政主管經重新整理後,2010年6月,安排全部員工重新或按入職日期補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在這過程中,隻有某部門員工A2009年8月入職,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不予配合,經多次催促仍然以各種理由拒絕和公司簽訂合同,2010年6月底,公司領導決定,由於員工A拒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從下月起不再需要到公司上班,以自動離職處理,給他支付瞭上月的工資,未辦理任何離職手續。
隨後,員工A申請瞭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自入職日一個月起的兩倍工資賠償,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補交在職期間社保等要求。
問題:
1,員工A拒絕與公司補簽勞動合同,公司仍然要支持雙倍工資賠償嗎?如果是這樣的話,似乎就縱容員工故意向企業索取賠償?
2,如若發現因工作中的失誤,像上述案例中的有員工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HR部門應該如何做,才能避免勞動法律風險?
本案是關於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理問題。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勞動和合同內容必須具備法定內容,是我國勞動合同法賦予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否則,根據該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也就是說,無論是誰的原因,隻要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得自入職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但是,在實踐中,也確有少數勞動者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在這種況下,如果再讓單位承擔雙倍工資的懲罰性責任,則顯然不公平。因此,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