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勞動合同
篇一:關於口頭勞動合同效力認定問題的研究
關於口頭勞動合同效力認定問題的研究
摘 要: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瞭勞動合同應該采取書面形式。而現實的復雜性,使得很多口頭合同形式的存在,如果忽略口頭合同,將無法保障勞動者的權利和權益。本文擬對口頭合同效力問題進行研究,並呼籲對口頭合同的效力進行認定。
關鍵詞:勞動合同;勞動者;書面合同;口頭合同
一、法律關於勞動合同形式的相關規定
我國於2008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施《勞動合同法》第 11 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該規定實際上否定瞭口頭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確瞭書面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唯一合法形式。勞動合同是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我國《民法通則》第53 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 2 條對合同的界定是,“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勞動法》第 16 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相比較,有很多一致之處,兩者的一致表現在:兩者都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關於權利義務內容的一種協議;都是一種有限的自由契約;合同主體地位平等;訂立或履行合(原文來自:wWW.bDFqy.com 千葉 帆文摘:口頭勞動合同)同的其他原則也同樣適用於勞動合同。
二、采取書面勞動合同的優越性
篇二:如何訂立口頭勞動合同?
如何訂立口頭勞動合同?
長期以來,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一直是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清規戒律”。但是,從2002年5月1日開始,上海的“小時工”們可以與老板口頭訂立勞動合同瞭。《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所謂“其他形式”,主要就是指口頭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