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22條
篇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釋義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法條內容: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釋義內容:
【釋義】 本條是關於服務期的規定。
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的培訓是有嚴格的條件的。(1)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按照國傢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訓費用,用於對勞動者的職業培訓,這部分培訓費用的使用不能作為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條件。同時,這筆專項培訓費用的數額應當是比較大的,這個數額到底多高,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一個具體的數額,主要是考慮各地區、各企業之間情況不一樣,很難劃出一個統一的尺度。由各地方細化本地區的具體數額比較好操作。(2)對勞動者進行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比如從國外引進一條生產線、一個項目,必須有能夠操作的人,為此,把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回來以後幹這個活,這個培訓就是本條所指的培訓。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職業培訓不可以約定服務期,也就是說不包括職業培訓。以免一個正常的職業培訓如上崗前必經的培訓,甚至參加一個普通的會議、上個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條所稱的專業技術培訓。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傢規
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