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咨詢
篇一:【無憂勞動法咨詢】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28
【無憂勞動法案例】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28
試用期內解除合同之職工培訓費的承擔問題
【文檔簡介】在試用期內依法享有的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這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不應被任意剝奪。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關於支付培訓費的規定,而是將其作為服務期違約金參照的上限標準。
【案情介紹】遲某是應屆畢業生,與中興公司簽訂瞭五年期的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從當年8月1日開始,其中前六個月為試用期。因中興公司考慮剛畢業的學生沒有實踐經驗,於當年9月份出資送遲某去參加就職培訓兩個月,因此雙方又簽訂瞭五年的服務期協議,起始時間與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相同,約定如遲某在服務期內解除合同,則需按約支付違約金1萬元。當年11月6日, 中興公司在討論年終獎問題時,認為新員工為單位創造的效益不明顯,當年不發給年終獎,第二年減半發放,從第三年起全額享受。遲某認為獎金應該與員工的個人業績掛鉤,而不應由工作年限決定,公司的規定不合理。11月11日遲某面向中興公司提出解除合同,11月15日起未到公司上班。11月16日,中興公司書面通知他公司已經同意他辭職,人事部會依法為他辦理退工等手續,但他應按約定交納培訓費1萬元,被遲某拒絕。11月18日起中興公司多次致電、致信給遲某,要求他支付培訓費,均遭拒絕。12月30日中興公司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認為遲某在參加完公司安排的培訓後辭職,應支付違約金1萬元。遲某則認為他現在還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無需支付培訓費。
【問題】遲某在培訓後的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是否要支付違約金?
【無憂勞動法特邀北京義賢律師事務所律師解答】遲某仍在試用期內,依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受是否培訓影響。遲某和中興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和服務期合同合法有效,雙方自簽訂之日起應受該合同約束。中興公司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勞動合同中關於試用期的約定、服務期協議均合法、有效。遲某在試用期內依法享有的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這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不應被任意剝奪。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遲某在試用期內辭職,並且依法提前三天告知中興公司,是依法行使試用期解除合同的權利。至於用人單位可否要求遲某承擔培訓費,《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