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非全日制
篇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相關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幹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發[2003]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年來,以小時工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發展較快。這一用工形式突破瞭傳統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適應瞭用人單位靈活用工和勞動者自主擇業的需要,已成為促進就業的重要途徑。為規范用人單位非全日制用工行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非全日制就業健康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精神,對非全日制用工勞動關系等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系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2.勞動者通過依法成立的勞務派遣組織為其他單位、傢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由勞務派遣組織與非全日制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3.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應當包括工作時間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五項必備條款,但不得約定試用期。
4.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勞動合同中,當事人未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合同;雙方約定瞭違約責任的,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5.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應當在錄用後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