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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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一、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5年1月1日實施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實施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8年9月3日公佈實施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