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勞動合同咨詢
篇一:勞務合同,醫療期
篇一:勞務派遣醫療期案例分析
勞務派遣醫療期案例分析
2008年11月21日,鐘某與上海某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瞭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期限至2009年11月20日止,並約定將鐘某派遣至某外資機構上海代表處工作,勞動報酬由代表處直接支付給鐘某,代表處與鐘某約定其每月工資為12000元。2009年11月12日,鐘某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告知代表處,其需住院接受痔瘡手術,代表處回復同意其治病,並於次日派人前往醫院探望。鐘某於12月5日治愈出院,醫生建議需繼續休息三周。2009年11月18日,代表處向勞務派遣公司發出《派遣員工退回通知書》,稱其與鐘某的合同期限滿後,將鐘某退回勞務派遣公司,不再續用,並註明鐘某“目前痔瘡開刀住院中”,同時還稱鐘某不存在“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情形。2009年11月20日,勞務派遣公司出具《退工證明》,終止瞭與鐘某的勞動關系。因勞務派遣公司書寫地址出現錯誤,鐘某於12月16日收到退工單。鐘某認為自己尚處於醫療期內,勞務派遣公司屬於違法終止合同,於是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勞務派遣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對此,你怎麼看?
案例解析
這是一起典型的勞務派遣合同糾紛案,本案涉及勞務派遣公司、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三方,主要的爭議焦點在於“勞動者醫療期的舉證責任,合同到期出現順延情形,違法終止合同的法律後果”等問題。
本案中,鐘某的勞動合同於2009年11月20日期滿,而鐘某從11月12日至12月5日在住院期間,是否屬於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呢?我們認為,代表處雖然告知勞務派遣公司鐘某“目前痔瘡開刀住院中”這一事實,但同時又稱鐘某不存在“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情形,因此沒有證據證明勞務派遣公司在終止合同時知曉鐘某是處於醫療期內,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勞務派遣公司終止勞動合同並無不妥。實際上,出現勞動者尚在生病治療過程中的情形,是否屬於醫療期屆滿,能否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不應當由勞動者來承擔舉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