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代簽
篇一:他人代簽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他人代簽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問:李某於2011年2月1日到某公司工作,2012年1月29日春節過後,李某回單位上班時,該公司告知,他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到1月31日到期,公司不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讓李某在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上簽字。李某感到奇怪,公司從未與其簽訂過什麼勞動合同,何來合同到期終止之說?原來該公司與李某簽訂勞動合同時,因李某不在,負責管理勞動合同的專管員,為瞭圖省事就替李某在勞動合同書上簽瞭字。在沒有李某書面委托手續的情況下,他人代簽的勞動合同有法律約束力嗎?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16條、第82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關於確立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案中,在沒有李某書面委托手續的情況下,他人代簽的勞動合同對李某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該公司應支付李某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
工資及經濟補償。
篇二:代簽勞動合同無效勞動爭議
案例精評 --代簽勞動
合同無效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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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簽勞勱合同無效勞勱爭議
[案情簡介]
申訴人:簡文平。 被訴人:某市江南
化學工業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