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中的工齡
篇一:勞動法之工齡
勞動法之工齡
1、什麼是工齡?
工齡,是指職工參加社會勞動含體力、腦力勞動),獲取勞動報酬作為他們全部或主要生活來源的工作勞動)時間,是計量一個職工從事社會勞動和工作時間的總稱謂。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
2、什麼叫做一般工齡?
一般工齡,是指工人、職員在若幹單位間斷的從事勞動和工作,並以工資收入作為他們全部或者主要生活來源的工作時間。例如:某職工解放前在甲工廠幹瞭三年,又到乙工廠幹瞭五年,在丙單位一直幹到解放後公私合營,他的前兩段工作時間,可計算為一般工齡。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
3、什麼叫做連續工齡?
連續工齡,是指工人、職工在某一個單位或某一個企業連續工作並以工資收入作為他們全部或主要生活來源的工作勞動)時間。連續工齡按照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的規定叫做本企業工齡;按照一九七八年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對幹部叫“工作年限”;對工人叫“連續工齡”,在計算退休費時兩者是一致的。本企業工齡的叫法,因為不夠確切,故在現行文字中不再出現。《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4、職工經法院判刑又經復查平反撤銷原判或改變處分,其“服刑”時間可否計算工齡?
對於因錯判或撤銷原判不給處分或改為行政處分不包括開除)的,其已“服刑”的時間,可與“服刑”前後的連續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對於改判刑期或改為開除處分的,其“服刑”或已“服刑”的時間,均不得計算工齡。勞動部[64]中勞薪字第439號)
5、職工被勞教刑滿解除後工作的可否計算連續工齡?
職工中已解除勞動教養的人員,其在勞動教養期間,不論是否開除公職,均不計算連續工齡。未開除公職的其勞動教養後的工作時間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