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會議紀要一
篇一:勞動法會議紀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
為瞭及時解決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的疑難問題,促進執法統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與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於近期聯合召開瞭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北京市三級法院從事勞動爭議審判工作的部分庭長和法官、北京市、區兩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從事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的部分領導和仲裁員參加瞭研討,與會人員就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亟待解決的程序和實體方面的問題進行瞭認真充分的討論,對部分問題的解決取得瞭一致意見,現紀要如下:
一、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問題
1、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審判實踐,對於社會保險爭議的受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系、欠繳社會保險費或未按規定的工資基數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主張予以補繳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勞動者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解決;
即除瞭下面例外情況,則不能在仲裁請求中體現,作為單位乙方可以據此抗辯,要求駁回其仲裁請求,如果進入行政程序,則勞動者方面的時間成本增加,不確定性增加。執行難度增加)
2)由於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工傷、失業、生育、醫療保險待遇,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或按規定給付相關費用的,應予受理; 即用人單位如果敗訴,則要承擔相應的本應由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失業、生育、醫療賠付,這個成本和風險是相當大的,針對生育、危險工種、身體疾病等情況一定要慎重,而且商業保險不是賠付給單位的,被保險人可以隨時變更受益人,所以要從源頭和手續上慎重;對於勞動者來說,這是法律的全面保障,在出現意外時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綜上,保險對於企業是一種法定義務,對於勞動者是一種法定權利,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