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會勞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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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和社會保障法
第一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
第一節 公民、勞動和社會保障
公民對國傢的第一需要是基本生活的安全保障,公民應有的最基本權利是勞動權和基本生活保障權。
勞動權和保障權屬於社會法范疇。
一、公民與勞動
(一)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個國傢的國籍,根據該國法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公民與國傢之間的法律關系通過憲法加以規范。一方面,國傢對公民負有義務,也有權要求公民履行其義務。另一方面,公民對國傢負有義務,也有權要求國傢履行其義務,有權對政府的不作為向行政法庭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傢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二)勞動
勞動產生勞動力,勞動力即人的勞動能力。它具有如下明顯特征並引起相應的社會問題:(1)勞動力與勞動者不可分割。(2)勞動力是生產要素。具有商品屬性;勞動力是特殊商品。
(三)勞動者
1.勞動者的定義
社會學意義的勞動者泛指人類社會的創造者;經濟學意義的勞動者主要指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雇員和自雇人;人力資源意義的勞動者指具有不同勞動能力和素質的員工;統計學意義的勞動者指具有勞動能力和處於就業過程的人口。狹義勞動者指憲法和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憲法意義的勞動者即公民中具有法律規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包括具有就業願望和不具有就業願望的人。勞動法意義的勞動者指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公民。
2.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