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自動離職
篇一:自動離職方法
員工自動離職,企業該怎麼辦?
自動離職,是指員工在未與用人單位協商或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的情況下,不履行勞動合同,不再上班工作的情形。
員工自動離職,會讓用人單位處於極為被動的地位,例如該員工正在從事的工作突然中斷,各種物品和文件沒有交接等等。同時,如未能及時采取固定證據、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等措施,勞動合同關系存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仍承擔著用工風險,發生員工意外死亡等意外情形,用人單位仍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更為嚴重的是,實踐中曾有個別員工在自動離職後,提出系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百口莫辯,支付賠償金的案例。
員工自動離職後企業該怎麼辦?有哪些法律法規有對自動離職的約束?這些都是不少用人單位面臨的問題。下面就員工自動離職後,用人單位經常出現的疑問,給用人單位一些建議。
一、處理自動離職的法律依據
1、相關依據
目前,解決自動離職問題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等。
2、專門規定
在《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動人事部、國傢經濟委員會1983年發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務院1982發佈)、《關於企業處理擅自離職職工問題的復函》勞動部1993年發佈)《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復函》勞動部1994年發佈)、《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勞動部1995年發佈)等法規中,都有專門針對自動離職的規定。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以上規定中,《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廢止,而其他規定,是以《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為依據制定的,因此,目前上述規定都已不再適用,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法規的規定解決自動離職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