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補簽
篇一:勞動合同補簽申請書
勞動合同(本文來自:WwW.BdfqY.Com 千葉帆文摘:勞動合同補簽)補簽申請書
尊敬的領導:
2013年12月1日入職於貴公司。入職以來,我在單位領導、同事的關心、支持下,按照崗位職責要求和行為規范,認真地做好本職工作,較好地完成領導所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經本人考慮,望公司能與本人簽訂勞動合同。
一是入職以來,樹立良好的工作態度。工作過程中保持良好的工作態度,與同事相處融洽,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及時做好領導佈置的每一項任務,並努力協助好同事的各項任務。
二是在入職公司以來,不斷提高個人的自身素質。在同事的支持下。在工作之餘,積極主動地抓好專業經驗的學習,不斷為自己充電加油。對工作中涉及的專業知識進行進一步的掌握,達到熟練運用。對於與工作相關知識,我在不斷努力學習,盡快掌握,不斷完善自我,力求保證工作能夠更好更快地完成。
入職以來,雖然在崗位上做一些平淡無奇的小事,取得一些成績,但自己的各方面還是欠缺。今後,如公司願與我補簽勞動合同,我將更加努力,創造更高的價值。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日期:2014年1月3日
相關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