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的福利
篇一:勞動者基本權利及福利待遇
勞動者基本權利及福利待遇
【編者按】春節過後,東莞“招工難”問題再現端倪。這其中有各種各樣的客觀因素,當然也有企業忽視瞭員工基本權利和福利待遇的原因。本文對勞動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和福利待遇做瞭簡要列舉,希望能給公司管理者提供參考價值。
一、入職階段員工基本權利
1、員工在應聘用時可瞭解與崗位相關的情況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2008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對此進行瞭明確規定。
2、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如果從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企業還沒有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支付雙倍工資,滿一年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經常有些企業先與員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現實中這種做法是違勞動合同法的,也會給企業帶來諸如雙倍工資等風險。試用期並非獨立於勞動關系外的“特殊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二、在職期間員工基本權利及福利待遇
1、獲得報酬權
一)國傢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勞動者月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省級人民政府公面的最低工資標準。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資就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
二)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三)非法定原因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 四)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