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解讀十四
篇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全文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解讀
一、工會在勞動合同中的作用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解讀】本條是關於工會在勞動合同中的作用的規定。
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性組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工會在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按照勞動法、工會法等法律規定,各級工會組織享有廣泛的權利,如在參與民主管理、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安全衛生、解決勞動爭議等。這些權利行使的主要目的,是為瞭維護職工的合同權益。因此,這些權利同時也是工會的職責,主要包括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和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
二、勞動關系的建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解讀】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規定。
一、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自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從事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之日起,勞動關系即確立。雙方可以就按照約定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接受勞動法律、法規的約束。
二、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
對於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以備勞動行政部門查看。職工名冊一般包括勞動者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職務、級別等內容。建立職工名冊,對於用工管理、解決勞動爭議、統計就業率和失業率等都有著很大幫助,同時也便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