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社會勞動保障
篇一: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黔勞社廳函[2007]26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我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
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地、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頒佈實施三年來,我省民辦教育事業有瞭較快發展,對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起到瞭積極作用。為規范我省民辦職業培訓事業的健康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對我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認真學習貫徹《民辦教育促進法》,並依法做好我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切實維護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職業培訓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嚴格審批制度。對申請新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要嚴格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要求和有關設置標準附後)進行審批。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名稱不得冠以省、市、縣、區字樣。
三、堅持年審制度。各市、州、地、縣勞動保障勞動人事)局,要按照審批管理權限,實行誰審批誰管理的原則。對已經批準並取得“辦學許可證”的職業培訓學校,要進行督促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每年要按照辦學標準、辦學條件要求進行年審。對年審合格的允許繼續開辦,對條件較差、管理不善、培訓秩序混亂、培訓質量不高、有違規行為並產生惡劣影響,以及連續三年不招生的要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辦學資格。被取消辦學資格的,舉辦者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辦。
四、要加強對招生簡章、招生廣告的監督檢查,建立投訴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堅決制止不負責任的虛假欺騙性招生簡章、廣告的刊播,杜絕一切不良誤導行為,禁止培訓學校在招生簡章、廣告上套印審批機關的印鑒。各級審批機關要明確投訴電話,各培訓機構要在招生簡章、廣告上和學校內醒目的地方公佈投訴電話。管理部門接到投訴電話後要及時調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