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陽勞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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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溧陽市戶籍準入登記暫行規定》
市政府關於印發《溧陽市戶籍準入登記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市各辦局、直屬單位:
《溧陽市戶籍準入登記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七月四日
主題詞:公安 戶籍 改革 規定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辦局,市人大辦、政協辦,市法院、檢察院,市人武部。
溧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3年7月4日印發
校對:蔣曉平 共印 220 份
溧陽市戶籍準入登記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深化戶籍制度改革,適應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需要,根據國傢、省、常州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性質,凡居民在本市登記的常住戶口,統稱為“居民戶口”。
第三條 在本市申請戶口遷移實行條件準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穩定職業生活來源)的人員,要求將戶口遷入本市,經有關部門審核後,符合本規定的,準予遷入。
本規定所稱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請遷移人在本市居住屬於自己產權的房屋或租住屬公有產權並簽訂房屋租賃使用證的房屋。
本規定所稱穩定職業生活來源)是指申請遷移人在本市通過合法手續取得的各類工作包括自由職業以及投資興辦產業),且參加社會保險,具有穩定生活來源包括領取退休費、養老金等),傢庭人均收入不低於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四條 下列人員戶口準入,由市人事部門受理審核。
一)符合本市規定引進的各類優秀和緊缺人才,允許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遷入;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