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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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新法之下勞動合同解除及賠償一覽表
新法之下勞動合同解除及賠償一覽表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瞭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篇二:勞動合同解除相關法律條文摘抄
協商解除:經濟補償)
《勞動法》第24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6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勞動法》第25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根據《企業職工獎勵條例》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等有關法規認定。
“重大損害”由企業內部規章來規定。若由此發生爭議可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規章規定的重大損害進行認定。
《勞動合同法》第3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