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案例
篇一:【成功案例】公司以違反規章制度辭退被打員工被認定違法解除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適用條件
——公司以違反規章制度辭退被打員工被認定違法
作者: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張濤律師
【當事人】
申請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張濤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上海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案情】
申請人王某於2009年2月10日與上海某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並被派遣至被申請人上海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處工作。2011年5月15日,申請雙方簽訂期限自2011年5月15日至2012年5月14日的勞動合同,該合同到期後,雙方又續訂瞭一份三年期的勞動合同。申請人的崗位為秩序維護員保安)。
2015年4月24日,申請人在公司食堂用餐期間,與同事周某發生爭執。周某用玻璃杯將申請人的頭砸破。領班隨即趕到現場並向上級主管匯報此事。為防止事態進一步惡化,領班將兩人分開,讓周某到食堂外等候處理。在等候上級主管期間,申請人曾沖出食堂意圖追打周末,後被現場人員及時攔下。上級主管到達現場後,要求申請人報警,申請人隨即報警。隨後,警察到達現場處理此事。經公安機關主持調解,申請人與周某達成治安和解協議,周某賠償申請人1500 元以瞭解此事。
2015年5月8日,被申請人以申請人2015年4月24日在食堂就餐時,與同事周某動手打架為由,依據公司《獎懲條例》第 4條4款6項“侮辱、謾罵、威脅他人,工作時間喝酒、賭博或相互鬥毆者,予以辭退”,通知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
申請人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301.67元。現申請人以要求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事宜為由,訴至勞動仲裁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