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
篇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85條
【釋義】 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傢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或者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以及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傢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沒有依法或者依據合同的約定履行這一法定義務,就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種:
1.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按時支付勞動報酬的。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月的2日支付勞動者上個月的工資報酬,但用人單位沒有履行這一約定,拖延不予支付的,則屬於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另外,對於非全日制勞動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如果用人單位違反瞭這一規定,超過十五日給勞動者結算工資報酬,則也屬於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2.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
應當按照國傢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為每月1000元,但用人單位卻隻支付給勞動者950元,則屬於未足額發放工資,是違法的。
3.用人單位支付在試用期間的勞動者工資低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違反這一規定支付工資的,也屬於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4.用人單位沒有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