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篇一: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區別
勞動合同法
一)勞動合同解除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36條)、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即勞動者主動辭職37條)、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條)、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39條)、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40條、41條),前述各種解除的成就條件是不同的,下面分別進行分析:
1、 意定解除:隻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解除條件即成就。
2、勞動者30日提前通知解除:為瞭保障勞動者全面自由發展的權利,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規定瞭勞動者的辭職權,即勞動者單方無條件提出辭職的權利,但為瞭達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利益平衡,法律規定,此種勞動合同解除條件隻有在勞動者履行一定法定程序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後才能成就。
3、勞動者單方被迫隨時通知解除:此種勞動合同解除是在用人單位存在嚴重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或著勞動者的人身受到威脅、迫害的情形下,勞動者有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而且在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情形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用人單位單方隨時通知解除:此種勞動解除的解除主要是指在勞動者存在嚴重違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存在其他嚴重損害用人單位合同利益的情形下,
用人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