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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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公司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瞭規范員工勞動合同期滿續簽程序,做好工作銜接,以利於員工隊伍的穩定以及員工工作的延續性,保障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各類員工勞動合同期滿續簽的行為以及相應的管理活動。
第二章 續簽勞動合同
第三條續簽勞動合同流程
個人工作總結——征求個人續約意見——用人部門負責人面談——審批程序——
續簽或解除勞動關系。
第五條公司與員工任何一方如無意向續簽勞動合同的,須於合同到期前30天以書面形式
向對方提出。如不足一個月提出的,不足的時間須從結算薪資中予以扣除。 公式如下:
實際結算薪資=正常結算薪資-30天提前通知時間-實際提前通知時間)x日薪
第六條若經公司領導決定不再續聘的,行政部按公司有關規定辦理合同到期的有關手續。 第七條續簽合同的期限 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為5年。
第八條員工收到評價表或公司續簽意見後,應在7天內書面答復,逾期或者未書面答復
者視為不同意續簽。員工應於合同簽滿前配合公司做好離職交接工作,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
第九條任何一方不續簽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在勞動合同期滿時終止,並按離職辦理。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解釋權歸行政部所有,經總經理批準後執行。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頒佈日期三個月為試行期,試行期屆滿對有需要調整的內容另行發文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