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勞動保障局
篇一:泰安市勞動局和社會保障局文件
關於企業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泰安市勞動局和社會保障局文件
泰勞社發[2007]38號
關於企業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
通 知
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縣市、區)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為進一步調動企業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的積極性,不斷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增強基金保障能力,借鑒我省其他市做法,經請示省勞動保障廳同意,現就企業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用人單位使用的臨時用工,現仍在本單位工作,且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可按有關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一)企業原招用的城鎮戶口的計劃內臨時工,1990年省政府第10號令頒佈以前在本企業工作的,可從10號令實施之月即1990年10月)起補繳養老保險費;10號令實施之後到本企業工作的,可從到本企業工作之月起補繳。
二)企業招用的其他形式的用工,《勞動法》頒佈實施前在本企業工作的,可從《勞動法》實施之月即1995年1月)起補繳;以後到本企業工作的,可從到本企業工作之月起補繳。
三)考慮企業和職工的承受能力,本著科學合理、簡便操作的原則,實行加收系數的辦法補繳養老保險費。具體補繳辦法為,補繳1995年及以前年度的養老保險費,月繳費基數統一按1996年度的最低繳費工資220元,補繳1996年以後的養老保險費,按職工上年度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工資收入低於最低繳費基數的,按最低繳費基數,繳費比例一律按28%.每年補繳金額為補繳時上年度省職工平均工資、欠費指數、繳費比例、補繳系數的連乘積,欠費指數是指欠費年度繳費基數總額除以當年度省職工平均工
資,計算公式為:某職工某年度補繳養老保險費=上年度省職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