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
篇一:解除勞動合同操作指引與風險提示
操作指引與風險提示
1、有效固定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和掌握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事由。
2、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前,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征求工會意見。
3、通知須依法及時有效送達,避免送達風險。
4、及時認真處理職工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一)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的法律性質
1、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行使法定單方解除權的意思表示,是法定解除的必備條件。從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看,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在訂立以後,尚未履行完畢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合同雙方或者單方的法律行為導致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定行為。勞動合同的解可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情況。一般說來,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一般不大發生勞動爭議,法律也不多做幹涉。但是對於法定解除亦即單方解除權的行使,法律有嚴格的限制,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特別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都要符合法定條件,履行的法定程序。從程序上來說,用人單位或勞動者行使單方解除權必須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勞動者即時解除勞動合同除外),否則,即使法定解除條件成立,勞動合同也並不相應解除。
2、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是終止的法定事由出現時無延續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是終止勞動合同的必要條件。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所確定的勞動關系因勞動合同解除以外的法律事實而消滅。終止的法定事由的出現,如勞動合同期限期滿並不必然意味著勞動關系的終止,還必須存在無延續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
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的主要風險
解除、終止勞動通知書的前提是法定解除條件、終止事由的成就或發生,且不存在法定禁止解除或逾期終止的情形。因此,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的第一大風險便是法定解除條件、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