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就業,勞動合同
篇一: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法律關系分析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主要形式有:
1) 直接雇用:
在華投資企業與外國人簽訂勞動合同,該外國人持工作簽證到中國工作;
2) 派遣方式
外國人由外國投資者派遣到在華投資企業或代表機構工作,實踐中有兩種情況:
a) 外國人在中國境外與其原用人單位境外企業)簽訂瞭勞動合同,後又被派遣到在華投資企業或代表機構工作,並與該在華投資企業或代表機構簽訂瞭勞動合同即所謂的“雙重合同”關系;
b) 外國人在中國境外與其用人單位境外企業)簽訂瞭勞動合同,後又被派遣到在華投資企業或代表機構工作,但未與該在華投資企業或代表機構簽訂勞動合同。
兩種就業形式之異同:
1)勞動關系
對於直接雇傭,外國人與在華投資企業中國公司)訂立瞭勞動合同,存在勞動關系。對於派遣形式,外國人與境外公司簽訂瞭勞動合同,存在勞動關系,而與任何中國實體不存在勞動關系,不適用中國勞動法。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他勞動領域的相關法律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因此,對於直接雇傭形式,因為受中國《勞動合同法》等的約束,中國公司要承擔勞動法上用人單位的相應義務和風險,例如要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受到《勞動合同法》的嚴格規制等等。對於派遣方式,並不要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實踐中雖然也有訂立瞭雙重勞動合同的,但是對於外國人與中國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的性質的認定,中國司法機關往往會綜合考慮各個因素,尤其會關註簽訂勞動合同的本質目的和雙方實踐中的關系結構來判斷是否屬於勞動關系。例如如果僅為某些特定的用途(如辦理就業證)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仲裁和法院並不會就此認定境內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