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記續簽勞動合同
篇一:員工拒絕續簽勞動合同,單位如何利用續簽通知書免責?
【實戰案例評析】員工拒絕續簽勞動合同,單位如何利用續簽通知書免責?
王某入職某出租車公司擔任行政經理,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合同到期前的兩個月,出租車公司通知其續簽勞動合同,王某以各種理由拖延,合同到期後,王某仍未續簽勞動合同,並且工作狀態一落千丈,拖延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散佈各種對公司不利的謠言,嚴重影響出租車公司的正常管理。公司領導找到王某溝通,看能否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王某要求6個月的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即支付其違法解除的賠償金,公司稱正在與王某協商解除勞動關系,並不存在違法解除的情況,不應支付解除的賠償金。同時,王某稱如不能如願,則不同意協商解除勞動關系,而公司沒有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需要每月支付其雙倍工資。公司在向法律顧問咨詢後,最後確認向其發放書面的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中聲明:希望王某在接到通知後3日內,續簽勞動合同,否則視為其提出不願續簽勞動合同。王某對勞動合同條款有異議,拒絕續簽。3日後,出租車公司書面解除與王某的勞動關系,王某遂訴至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的經濟賠償金。
雙方觀點
王某認為,出租車公司的做法嚴重侵害瞭他的利益,其有權對勞動合同條款提出異議,出租車公司違法解除瞭勞動關系,應支付其違法解除的經濟賠償金。出租車公司認為,公司有權對員工進行管理,簽訂勞動合同,王某限期內拒絕簽訂,視為員工不願續簽勞動合同,當以辭職論,不應支付其經濟賠償金。
審理結果
審理機關認為,在本案中,雙方均不存在過錯,公司維護公司的利益,可以要求員工限期內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也有權對勞動合同條款提出異議,但是員工並未在限期內書面提出異議,公司有權認為員工有拒絕續簽的可能。因為雙方無再履行勞動合同的可能,因此認定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出租車公司需依照法律規定,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而不是違法解除的賠償金。
【HR應對有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