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勞動保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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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重慶各區社保局電話
篇二: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
調整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特殊疾病范圍
和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渝勞社辦發〔2003〕265號
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各定點醫療機構、各參保單位,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1〕120號)規定,市有關部門針對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特殊疾病范圍和管理制定瞭相應辦法,對保障參保人員因特殊疾病就醫起到瞭積極作用。但在實施過程中,違反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特殊疾病管理規定的行為時有發生。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參保人員特殊疾病管理,保障參保人員因特殊疾病就醫的基本需求,現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管理的特殊疾病范圍及診斷、申報的有關辦法調整如下:
一、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基金門診醫療費用支付范圍的特殊疾病和特殊治療(以下簡稱特殊疾病)類別是:
1.惡性腫瘤的放療、化療和鎮痛治療;
2.腎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療;
3.腎臟、心臟瓣膜、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後的抗排異治療;
4.糖尿病1型、2型;
5.系統性紅斑狼瘡;
6.高血壓病(1級高血壓中高危和很高危、2級高血壓、3級高血壓);
7.冠心病;
8.風濕性心瓣膜病;
9.腦血管意外後遺癥(腦梗死、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後遺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