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能開除嗎
篇一:淺析解除勞動合同與開除、除名的區別
最近有不少顧問單位在制訂企業規章制度時問到解除勞動合同與開除、除名的區別問題,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歸納整理和系統的分析,以厘清這些概念。
解除勞動合同與開除、除名都是終止勞動關系的手段,而且開除、除名本身就包含瞭解除勞動合同的成分,因此,他們之間是有聯系的,但又有不同之處。
首先,其概念及適用的范疇不同。解除勞動合同,是終止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勞動關系的手段,屬於勞動合同制度的內容。開除是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內部勞動規章制度的職工進行的行政處分;除名是行政處理的一種方式,兩者均屬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職工獎懲制度的內容。
其次,包含的內容不同。開除、除名從內涵上而言,同時包含瞭兩層含義:1、解除勞動合同,2、做出行政處分處理)。根據適用的不同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可分為5類:1、單位無過錯,員工主動解除;2、單位有過錯,員工被迫解除單位出現克扣拖欠工資、強迫勞動等);3、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4、員工無過錯,單位依法解除符合勞動者不勝任工作、需法定裁員等條件);5、員工無過錯,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不勝任工作、需法定裁員等);
6、員工有過錯,單位單方解除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等)。所以,開除、除名所包含的“解除勞動合同成分”顯然是指第6類。
再次,解除勞動合同與開除、除名的不同後果表現在兩個方面:
1、有無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5類情形中,第2-5類,單位應給予員工補償第5類需賠償,即雙倍補償),第1、6類不需要補償。而開除、除名僅是對應第6類,顯然是不需要補償的。
2、對工齡及身份的影響:解除勞動合同僅是與一傢單位勞動關系的終止,並不對員工的身份及之前的工齡產生影響。而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職工被開除和除名將導致兩個後果,一是工齡喪失;二是幹部身份喪失。但是隨著社會保障體制的健全,工齡的存續主要以繳費年限來確定,加之《勞動法》於1995年1月1日實施後,同一單位的不同用工界限已經打破,因此幹部身份對一個勞動者也失去瞭實際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