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第一次簽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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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首次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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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審批表
員工類別:
日期: 年月 日
註:審批程序:職員:科長→部門負責人→管理部→總經理
工人:科長→部門負責人→管理部
篇二:勞動合同到期後續簽勞動合同年限是多久
勞動合同到期後續簽勞動合同年限是多久
當與企業簽訂的期限到瞭的時候,是否需要續簽呢?續簽勞動合同年限是多久?對於這方面的內容,又是怎樣來說明的?律伴網小編整理瞭相關資料,一起來看看續簽勞動合同年限是多久吧!
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的相應條款要雙方協商,要簽訂保密條款和協議要征得你的同意,以前的勞動合同如果沒有違法的地方,一般來說是有效合同.如果人事部門代簽勞動合同的話,則是無效的,那樣你可以申請,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第十四條,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