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跟我簽勞動合同
篇一:企業簽勞動合同註意事項
企業簽勞動合同註意事項
案例:員工自己不簽勞動合同,離職時要求雙倍工資補償,怎麼辦?
公司成立於2010年10月30日,有一名高管於2010年6月入職,從入職公司開始至11年12月沒簽勞動合同,未繳納社保費,經多次催促,但他一直以各種原因不簽合同,同時,他說他的社保在別的城市別的公司繳納,公司讓他提供社保繳費證明,報銷其應由公司承擔的社保費,但至今也未提供。
經一再催促,於2012年1月他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申報上社保,2012年10月,因業績沒達到公司的要求,公司想對他進行調整。他跟領導談到,不論是辭職還是公司辭退,他都要求他入職公司沒簽合同14個月的雙倍工資。
像這種情況該怎樣處理?
員工找各種借口拖延簽訂勞動合同引起的勞動糾紛問題,不管員工是故意挖坑也好還是有意為難也好,案例的人力部門在責任心、專業能力和法律條款熟悉程度上還是存在一定的問題的。
可以借用仲裁的時效問題幫助解決。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有效期為一年,從案例情況看,如果高管2014年10月份才提出要求,顯然已經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瞭,但這裡也有個先決條件,就是要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借助高管身份解決問題。作為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應當熟悉勞動法律法規,不得利用公司管理漏洞為自己不當牟利,公司高管對於自身權利問題和不簽訂勞動合同可能的後果都應該非常清楚的,公司方面已告知而高管故意拖延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高管要承擔主要責任。公司方面可以因此拒絕支付二倍工資要求。
對於因未簽訂勞動合同引發糾紛問題,公司方面一定要註意風險防范:
1.證據是關鍵。公司方面是否有證據,有就拿證據說話。錄音、書面通知、內部OA系統記錄等等,都可以作為公司方面的證據,隻要能證明公司方面履行瞭告知義務,而員工故意拖延不簽訂勞動合同,過錯方在員工,公司就方面不用賠償。沒有,就隻能按法律規定進行賠償瞭,即使賠的心不甘情不願,就當花錢買教訓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