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險合同
篇一:2014年勞動合同范本——“保險福利和勞動保護等”部分
2014年勞動合同范本四)——“保險福利和勞動保護等”部分
六、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的繳納方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
1、甲方為乙方開辦社會保險賬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保費用。乙方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2、鑒於乙方已在其他單位或作為靈活就業人員辦理社保開戶和繳費,轉出不便,乙方提出,甲方同意為其報銷社保繳費,但乙方需提供有關正規票據,且報銷金額不得超過在甲方開戶繳費時單位應承擔費用部分的金額;
3、鑒於乙方因為檔案、社保手續轉移困難等原因,乙方提出將甲方應承擔社保費用每月發放給乙方,由其自行辦理社保,甲方同意,每月社保費用按發放給乙方;
4、甲方為乙方在其他單位開辦社會保險賬戶,依法承擔社會保險費用,乙方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十二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待遇等均按照國傢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甲方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依法制定內部職工福利待遇實施細則。乙方有權以此享受甲方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培訓和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 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定和操作規程、工作規范,並對乙方進行安全衛生教育,杜絕違章操作和違章指揮。
第十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傢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告知義務,並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病危害的預防工作。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安全衛士制度,自覺預防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傢和地方有關規定及甲方實施辦法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