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不簽訂勞動合同
篇一: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用人單位是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強制性義務的,雙方當事人需要對勞動期限、勞動崗位、工資福利等事項做出明確的約定,並且需要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那麼,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是什麼?下面,律伴網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種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要不到賠償的情形
1.簽署過空白或者單方勞動合同的情形
在實踐中,許多勞動者過來咨詢說,自己簽署過勞動合同,但是自己手裡沒有,公司有,或者簽署的時候,合同中沒有對工資,崗位,合同周期作出約定,都是空白的,甚至有的勞動者隻是簽字,也沒有寫簽字時間,這種情形我們一般稱為空白合同或者單方合同。在勞動仲裁審理中,單位一方可以拿出該合同,有的時候甚至篡改該合同日期,來主張簽訂過勞動合同,拒絕支付雙倍工資,因此這種情形,勞動者一般是得不到賠償的。
2.勞動者沒有證據來證明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的情形
一般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公司一般也不繳納社會保險,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等。如果勞動者手裡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是很難得到雙倍工資賠償的。我們每天接待的咨詢的當事人屬於這種情形是最多的。許多勞動者認為有同事證人作證,有名片,工服等就可以證明自己是公司員工,其實這是一個錯誤的認識,因為一般隻有這一類的證據,勞動仲裁委或法院一般是很難作出勞動關系成立的判定,理由這些不具有足夠性,證人可能有說謊可能,名片工服都可以在市場上隨意得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