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風險規避
篇一:在《勞動合同法》下如何規避勞動用工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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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合同法》下如何規避勞動用工風險
時間:2010-06-28 作者:admin 人氣:15
我今天的演講分兩部分:第一部分,對《勞動合同法》中一些主要的內容做解讀;第二部分,針對企業用工風險中的工傷風險談一下我的具體看法。
首先我們看《勞動合同法》,大傢知道《勞動合同法》將在2008年1月1號正式實施,這部法律和現行《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相比增加瞭一些規定,也細化瞭一些規定,細化什麼呢?首先我們看規章制度及重大事項,過去勞動法第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民主程序究竟是什麼?用人單位在指定、修改或者完善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這是《勞動合同法》做出的關於規章制度民主程序的相關規定,由此引申出民主程序的幾個步驟,企業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情況制定出規章制度草案,之後把草案提交給職工代表大會,如果沒有職工代表大會,要提交給全體職工進行討論,這裡強調的隻是討論,並不是通過,經過討論之後,根據討論的意見用人單位制定出修改方案,重新制訂草案,這時候制訂出來之後可以直接提交給工會,如果沒有工會提交給職工代表,這裡講的職工代表和前面講的職工代表大
會裡面的職工代表不是一個概念,指的是專項的職工代表,與職工代表或者工會平等協商,平等協商通過後規章制度正式出臺,離生效還差一個程序,就是公示,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的目的不是為瞭打官司用,更重要的是用工遵守,所以必須公示、告知,經過四個程序之後,企業規章制度就算正式頒佈實施瞭,具有法律效力。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規章制度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如果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有權提出意見,通過協商給予修改完善,這裡邊就會體現一些問題,如果工會提出意見,很好解決,雙方協商,但如果是職工,一個企業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