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限與賠償
篇一: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償有年限要求嗎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償有年限要求嗎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為瞭防止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加重瞭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話,是需要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的。那麼,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償有年限要求嗎?下面,律伴網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一、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償有年限要求嗎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償是有年限要求,至少要工作滿一個月,才會有補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對於視為已簽訂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償是怎樣的
【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條:“【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不簽訂勞動合同將導致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後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除瞭以下情況外公司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都算是違法行為,是需要賠償經濟補償金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