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放在哪裡
篇一:勞動合同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勞動合同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摘要: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叉務的書面協議,是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根本保證,勞動合同制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用工制度。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推進,對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客、勞動關系的協調機制提出新的要求,加上勞動關系自身的復雜性和特殊性,在勞動合同管理中不規范的攮作、欺詐、侵權等行為屢屢發生,從而引發勞動爭議頗多。本文我將針對某些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 關鍵詞:勞動合同 問題 解決方案
勞動合同制,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並依法根據合同處理勞動關系的用工制度。勞動合同制對於促進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的流動起到瞭積極作用,但其中也存在一些問題。
一、關於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是指勞動合同所規定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有效時間。《勞動法》第20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在此僅就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問題進行探討。
(一)關於試用期的問題
所謂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進行試用工作的時間。其目的在於保障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能互相考察,以維護相互選擇的權利。《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該條款的“可以”二字應看作是個選擇條件;
換言之,雙方當事人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因此,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是授權性規范而非義務性規范,是否約定試用期,由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協議。當事人如果不約定試用期,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
1、當事人在何種條件下可以約定試用期。按照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