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保險勞動合同
篇一:保險代理合同不等於勞動合同范本
江蘇啟東市許某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啟東支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啟東支公司)做瞭6年保險業務,去年,他想為自己爭取工資待遇,同公司發生瞭爭執。在勞動爭議仲裁中,許某獲勝。但是,當他滿懷希望地走進法庭時,卻輸瞭官司。法院判決,他與中國人壽啟東支公司之間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勞動仲裁認定
事實勞動關系
許某自1993年起簽約成為中國人壽啟東支公司的保險代理人,2002年8月又續簽瞭個人代理人保險代理合同書,合同約定許某以中國人壽啟東支公司名義代辦個人人身保險業務,該公司支付許某代理手續費傭金),雙方不直接或間接構成雇員與雇主關系。
合同還約定,中國人壽啟東支公司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對許某代理的業務區域、險種及其他授權內容進行調整。
2001年3月,中國人壽啟東支公司將許某調整為收取孤兒保單續期保費的收展人員,除從事原有的保險代理事項外,又從事孤兒保單續期保費的收取工作。
2006年8月,許某以同中國人壽啟東支公司構成勞動關系,該公司拖欠工資為由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該委於2006年9月29日作出仲裁裁決書,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但中國人壽啟東支公司認為該公司與許某之間是保險代理合同關系,並不存在勞動關系,故向啟東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雙方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法庭上,許某辯稱:2001年2月前,他的身份的確是保險代理人,但2001年3月至今,他受中國人壽啟東支公司指派收取孤兒保單續期保費,每天到公司上班,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中國人壽啟東支公司還為他發放瞭工作證,每月支付工資。因此,他們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法院判決
推翻仲裁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