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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合同未約定試用期怎麼處理 - 副本
勞動合同未約定試用期怎麼處理
一般來講,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都會約定一個試用期,在試用期過後即可成為正式員工,但有時也會出現未約定試用期的現象。那麼,您是否知道勞動合同未約定試用期應該怎麼處理呢?接下來,就由律伴網小編就為您整理出相關的知識,供您閱讀,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首先,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可以約定試用期並不是必須約定試用期,沒有約定試用期符合法律規定。沒有約定試用期的,用人單位不得對勞動者實行試用期。
一、未約定合同期限的處理
僅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合同期的,有的地方性法規已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確定辦法。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3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尚未有明確法規規定的,可依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幹問題的通知》第3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1條的規定來確定合同期限推定辦法。
如凡約定試用期為十五日以下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六個月;凡約定試用期為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凡約定試用期為三十日以上至六十日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參照相關規定,凡約定試用期為六十日以上至六個月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凡約定試用期為六個月以上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並應將試用期更改為六個月。合同期均自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試用時起算。
二、勞動合同期限約定不明的處理
對於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無異議,但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有關部門規章及法律解釋已明確規定瞭勞動合同推定辦法。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幹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