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履行與變更
篇一: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問題
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問題
勞動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享有各自的權利。勞動合同的變更,指的是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改變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是否得到依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否以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為前提,直接關系到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權益能否得到保護。《勞動合同法》在總結《勞動法》有關配套規定的基礎上,對《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履行和變更的規定作出瞭補充規定:
(一)規定瞭勞動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
1.全面履行原則。指的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任何時候,均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2.合法原則。指的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有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法》著重強調瞭三個方面,一是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傢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二是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三是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二)規定瞭特殊情形下勞動合同的履行
一是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二是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在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用人單位發生合並、分立等情況時,由於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內容發生瞭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從形式上變更勞動合同,但是,沒有從形式上變更勞動合同的,原勞動合同也應當繼續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