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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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5年 青島市勞動合同
編號:
勞 動 合 同
甲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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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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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
簽約須知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條款兩種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4.用人單位應按照雙方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勞動合同空白之處應協商一致後填寫,不需協商之處可以寫“無”或劃掉。
6.勞動合同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填寫,塗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7.勞動合同甲乙雙方應妥善保管,乙方的勞動合同不得由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