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勞動保障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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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雲南省勞動監察條例
雲南省勞動監察條例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1998年11月27日雲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及職業介紹、職業培訓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服務機構)的勞動監察,適用本條例。
對國傢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的勞動監察,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勞動監察,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行政行為。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勞動監察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監察工作。
人事、工商、財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和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勞動監察遵循專門監察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監察職責和管轄
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下列勞動監察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