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中級法院工作報告
篇一:廈門中院關於當前民事審判中幾個法律問題的釋疑匯編
廈門中院關於當前民事審判中幾個法律問題的釋疑匯編廈門中院關於當前民事審判中幾個法律問題的釋疑一)
一、程序問題
一)嚴格使用民事訴訟中更正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可以使用裁定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66條對筆誤進行定義:“筆誤是指法律文書誤寫、誤算、訴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因此在處理法律文書中的筆誤問題時,應嚴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其中,判決書中判決主文的內容隻有明顯數據誤算,且在認定事實和判決理由中論證說明是正確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更正,或者明顯的屬於文字上的誤寫,且不產生權利義務關系變化的才能進行更正;對法律文書中合議庭成員或獨任審判員隻有當法官的姓名文字寫錯瞭方可考慮更正,不同的法官是不能裁定更正的;對非典型的筆誤、誤算等情形,隻能提請院長通過啟動再審程序予以解決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二)追加當事人不宜使用裁定書的形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或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追加當事人的,“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故追加當事人所使用的法律文書應是通知書。
三)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應當在三個月審限屆滿前,簡易程序中的獨任審判員原則上應當作為合議庭的成員。轉為普通程序案件,組成合議庭之後,應重新開庭,不能用簡易程序的開庭審理筆錄代替普通程序的庭審筆錄。
二、實體問題
一)、《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適用問題
1、勞動關系在《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之前已經終止或者解除的,因該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勞動爭議不適用兩法。
2、勞動關系的履行期限跨越《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