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新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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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5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
2015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
導讀:請病假還有工資嗎?病假工資如何規定的?找法網小編小編搜集整理瞭有關勞動法
病假工資的規定、短期病假工資計算基數和病假工資計算公式,僅供參考,希望對大傢有幫
助。病假在勞動法規上稱作“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
限。
第一、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
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
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
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
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
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
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
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
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