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可以續簽幾次
篇一:《年底勞動合同續簽應註意哪些問題?》
最新通過的《勞動合同法》,一大亮點是鼓勵穩定的勞動關系。該法明確: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按3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12年。
(一)哪些情況下續訂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對此,企業應特別註意以下兩點:
(1)與員工已經連續2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若企業向員工提出再次續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隻要員工同意續簽,就視為雙方協商一致,若不與該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自應當訂立之日起,企業就必須支付2倍工資。
(2)對於在企業已經工作多年的員工,企業應當註意,盡量不讓其連續工作年限達到10年。若員工連續工作滿10年,隻要其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便必須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逾期不續簽,後果很嚴重
在勞動合同期限尚未屆滿,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