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勞動合同法新規定
篇一:2013最新勞動合同法 2013年7月1日起生效
2013最新勞動合同法全文修正案)
2012年12月28日,我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國傢主席胡錦濤簽署第73號主席令予以公佈。
修改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等。同時還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
修改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修改後的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隻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同時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修改後的勞動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三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2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12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