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1
篇一: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一)、(二)、(三)
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
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一)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就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作如下解釋。
一、解釋的適用范圍
第一條 用人單位的界定
本解釋所指的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傢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以及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
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屬於本解釋所稱的用人單位;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不屬於本解釋所稱的用人單位,但可以受用人單位委托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自然人、傢庭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屬於用人單位。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爭議的處理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七條;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第三條 社會保險爭議的范圍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沒有為其繳納基本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而遭受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直接支付基本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賠償金發生的爭議,屬於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規定的社會保險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補辦社會保險手續,或者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瞭社會保險手續,但由於用人單位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