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
篇一:單位在新職工到崗後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嗎?
;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上述條款強制性地規定: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最遲應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這實際上是有限度地放寬瞭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瞭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但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
第82條)。這是對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罰措施。
篇二:企業延長試用期不能超過一個月
來自51job
企業延長試用期不能超過一個月
內容僅供參考 具體執行方案以各地規定為準
【案例】
某廠招來一批新員工,分別與她們簽訂一年勞動合同,試用期1個月。30天過後,人力資源部進行考核。前後缺勤15天,都沒能通過考核的標準。A因為傢裡老人病故,B的工作技藝不佳,
人力資源部建議,A、B延長試用期一個月,以做進一步觀察。A、B對此很不理解。
【評析】
試用期是供合同雙方當事人進行互相考察的期限。在此期間,勞動關系處於一種不十分穩定的狀態,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隨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隻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A在原定試用期內,請假時間長是不符合考核標準的。A認為自己在技術上沒挑,沒有道理單方面再延長她的試用期。但是用人單位對於試用期考核的標準中事先規定瞭工作熟練時間,以及在試用期應該完成的工作量。作為考核標準,顯然A不合格。